发布日期:2023-07-31 浏览数:次
为进一步加强审计保密工作,增强审计人员和涉密人员保密意识,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保密范围
(一)审计工作的计划和方案;
(二)被审计单位财务及经营情况方面的重要统计数据和报告;
(三)群众的检举、揭发、举报材料及举报人的姓名、地址等;
(四)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五)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调查报告或审计报告;
(六)未定性的审计事项或未公布的违法违纪案件的有关情况和结论;
(七)正在审计中的审计事项、审计结果及其审计资料;
(八)其它应保密事项。
第二条 凡涉及保密范围内文件与材料应及时归档。
第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规定的权限查阅相关文件与档案,未经批准,不得超权限查阅。
(一)处领导班子成员可查阅全部文件与档案;
(二)科长可查阅本科室业务范围的文件与档案;
(三)其他人员只可查阅本人业务范围的文件与档案。
第四条 未经批准,涉及保密范围内文件与档案不得对外提供和泄露,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五条 未经批准,处外人员不得查阅涉及保密范围内文件与档案。
第六条 审计档案应按照年度及时移交学校档案室管理,查阅时必须进行登记。因工作变动时,审计档案负责人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七条 审计事项结束后,确定为作废资料的应及时清理、销毁。
第八条 审计人员不得将审计资料私自带出,以免遗失。
第九条 加强计算机信息与网络安全管理,应采取有效手段和方法,防止审计信息在网上泄密而造成损失。
第十条 发生失、泄密事件应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者,按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理。
审计处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