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7-31 浏览数:次
为了规范审计处档案管理,维护审计工作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保证档案质量,发挥档案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审计处在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
第二条 审计档案的建立,采取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审计档案形成后应按年度定期移送学校档案室保存。
第三条 审计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归档时间、保管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立电子审计档案。电子审计档案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文件存储格式,确保能够长期有效读取。
第五条 审计档案质量的基本要求:应当真实、完整、有效、规范,并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使用。
第六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范围,限定在审计处内部。审计处以外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复制审计档案或者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须经审计处审批同意。
第七条 审计处和学校档案室应当定期开展保管期满审计档案的鉴定工作,对不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登记造册,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销毁。销毁档案应当指定两人以上负责监销。
审计处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