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七)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一)对本单位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二)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